死刑:歷史、現況及重大倫理辯論

  • 死刑幾乎從所有文明中普遍存在的刑罰,轉變為一種越來越受到限制和質疑的製裁手段。
  • 世界上超過三分之二的國家已經從法律上或事實上廢除了該法,但約有 55 個國家仍在積極實施該法。
  • 國際條約限制了其使用,保護了未成年人和弱勢群體,並促進了暫停和逐步廢除。
  • 司法錯誤的風險、缺乏明確的威懾作用以及倫理和人道主義影響,這些因素共同支撐著當今全球的廢奴運動。

判死刑

La 判死刑 這是一個永遠無法讓人無動於衷的話題:它交織著歷史、法律、宗教、政治、強烈的情感,以及最重要的,關於國家權力界線的持續爭論。如今,世界上超過三分之二的國家已經決定停止使用這種做法,但仍有數十個國家保留並不同程度地運用這種做法。

這種最高刑罰已經從地球上幾乎所有刑罰制度中的常用手段,轉變為一種制裁手段。 越來越受到質疑 出於倫理、法律和實際原因。了解它的演變歷程、使用過的方法、國際條約的規定以及正反雙方提出的論點,有助於我們清楚地理解為什麼在21世紀,它仍然是一個如此具有爭議性的問題。

死刑簡史概述

從人類最早的紀錄來看, 死刑 死刑一直是司法體系的一部分。蘇美城邦、古代以色列、巴比倫、波斯、希臘和羅馬都曾經常規使用死刑來懲罰各種各樣的罪行。它並非特殊措施,而是維護秩序和確保法律得到遵守的日常手段。

在中世紀,死刑在西歐、拜占庭以及前哥倫布時期的美洲大部分地區仍然極為普遍。 印加人、穆伊斯卡人、阿茲特克人、米斯特克人和薩波特克人 他們對各種罪行執行處決,並將這些罪行納入他們自己的法律和宗教體系中。

隨著近代史的到來,以及後來的啟蒙運動,對這種刑罰的哲學和政治批判開始興起。例如,一些作家… 切薩雷貝卡里亞 他們不僅譴責以國家名義殺戮的道德不公,也譴責死刑作為減少犯罪手段的徒勞無功。同時,在法國大革命期間,斷頭台成為恐怖統治的象徵,展現了死刑被大規模用於政治目的的程度。

在20世紀,專制政權和極權政權採用了… 執行 作為一種直接的政治鎮壓手段。然而,二戰結束後,紐倫堡和東京的國際法庭仍然考慮並對戰爭期間犯下的特別嚴重的罪行適用死刑,這引發了關於死刑在特殊情況下合法性的另一場辯論。

同時,古代和中世紀也存在著早期廢除死刑的例子。公元1世紀,斯里蘭卡的佛教國王阿曼達伽摩尼在其統治期間廢除了死刑,他的幾位繼任者也效仿了這一做法,這受到了……思想的啟發。 生命的聖潔在中國,唐朝玄宗於8世紀中葉廢除了死刑,但這項措施並非永久性的。在日本,聖武天皇於724年基於佛教原則廢除了死刑;810年恢復了死刑,818年嵯峨天皇再次廢除了死刑,1159年再次恢復死刑,此後一直沿用至今。

在中世紀的歐洲,也出現了零星的異議之聲。在英國,文本 羅拉德派的十二個結論 早在1395年,就有人對死刑提出異議。後來,托馬斯·莫爾在他的著作《烏托邦》中,出於宗教原因反對死刑,儘管他本人也因拒絕接受亨利八世的離婚而於1535年被處決。

現代刑罰學說的真正轉捩點通常被認為是1764年切薩雷·貝卡里亞的著作《論犯罪與刑罰》在義大利出版。在書中,他論證了刑罰應與罪行相稱,並認為死刑是… 不公平且無效 而且,如果將其應用於相對較輕的罪行,甚至可能助長更多犯罪。天主教會譴責了這部作品,並將其列入禁書目錄,直到1966年才重新啟用。

貝卡里亞的思想啟發了具體的改革。哈布斯堡王朝的利奧波德,時任托斯卡納大公、後來的奧地利皇帝,於1786年11月30日正式廢除了托斯卡納的死刑,此前自1769年以來,托斯卡納已多年未執行死刑。他下令銷毀死刑工具,這被認為是現代史上第一個正式的死刑禁令,儘管它持續時間很短:1790年,他又恢復了死刑,用於某些與政治動亂相關的罪行。如今,11月30日在托斯卡納以及全球約300個城市被慶祝為「托斯卡納國際日」。 城市生命日.

西班牙與拉丁美洲的演變與廢除

在西班牙,死刑的歷史錯綜複雜,與政治變遷有密切關係。 19世紀初,約瑟夫·波拿巴於1809年下令,死刑只能以絞刑執行,但他不久後就修改了這項決定。 1832年,絞刑被徹底廢除,絞刑被確立為新的死刑執行方式。 獨特的執行方法這項制度一直沿用至死刑被徹底廢除為止。

西班牙第二共和國 西班牙在1930年代廢除了死刑,但不久後又恢復了死刑。在佛朗哥獨裁統治時期,可判處死刑的罪行範圍擴大,死刑既用於普通犯罪,也用於懲罰政治反對派。最後一次使用絞刑處決發生在1974年3月2日,被處決的是無政府主義激進組織「解放運動」(MIL)成員薩爾瓦多·普伊格·安蒂奇和被判謀殺一名國民警衛隊軍官的波蘭裔無國籍人士海因茨·切茲。

使用 卑鄙的俱樂部 它值得單獨評述。 1828年,斐迪南七世將其作為唯一合法的死刑執行方式引入,並聲稱這是一種比絞刑「更人道」的選擇,但實際上卻導致受刑者遭受極其殘忍的窒息而死。這種刑具的原始版本,即用繩子穿過桿子上的孔洞勒死死刑犯,早在15、16世紀就已經存在。

從法律角度來看,1848年的西班牙刑法典明確規定,死刑將以「絞刑台」執行,從而廢止了其他歷史刑罰方式,例如火刑或槍決。根據刑法學家的研究, 瑪麗亞·多洛雷斯·塞拉諾·特拉加以 1870 年至 1961 年間普通司法管轄區判處的死刑為例,20 世紀謀殺罪的年均死刑判決數為 5,6,而 19 世紀為 13,8,呈現逐年減少的趨勢。

1932年共和國刑法典廢除了死刑,1934年又恢復死刑,用於某些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罪行,1938年7月5日的法令又將其重新納入普通刑法。 1928年至1930年間,謀殺罪未判處死刑,直到1935年才再次對謀殺罪適用死刑。事實上, 上一次因謀殺罪被判死刑是在1961年。這意味著,在正式廢除死刑的 17 年前,死刑就已經不再用於普通殺人罪。

最後一次因政治因素執行死刑發生在1975年9月27日,當時政權槍決了埃塔武裝分子胡安·帕雷德斯·馬諾特(綽號“奇基”)和安赫爾·奧塔埃吉,以及阿布扎比人民解放陣線成員何塞·路易斯·桑切斯·布拉沃、霍塞·溫貝托·巴埃納·阿隆索和拉蒙·加西亞·桑斯。另有11人獲得赦免。當時,西班牙監獄仍然關押著大量政治犯,國內和國際上都爆發了聲勢浩大的運動,要求釋放他們。 大赦與獨裁統治的結束.

1978年憲法 西班牙廢除了死刑,但戰時軍事刑法規定的例外情況除外。這項規定一直保留到1985年軍事刑法典改革,這項改革也取消了這種可能性。隨後,西班牙批准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項任擇議定書》和《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從法律上鞏固了死刑的徹底廢除。

世界上的死刑

在拉丁美洲,這一演變呈現出明顯的廢除主義趨勢。 委內瑞拉 美國於1863年廢除了死刑,哥斯達黎加於1882年效仿。巴西於1889年廢除了死刑,但此後又經歷了幾次恢復和廢除的時期。厄瓜多爾於1906年廢除了死刑,烏拉圭於1907年廢除,哥倫比亞於1910年廢除,阿根廷於1921年廢除,但阿根廷的廢除進程並不均衡,直到2008年才最終徹底廢除死刑。

墨西哥採取了一系列進步措施:1871年的《聯邦刑法典》廢除了婦女和70歲以上老人的死刑,但直到1929年才在聯邦層級徹底廢除死刑。此後,各州陸續從各自的刑法典中刪除了死刑,最終在1975年索諾拉州廢除了死刑。自2005年起,墨西哥憲法明確禁止死刑。 文章22.

全球現狀

自二戰後時期以來,一個清晰的… 全球趨勢 廢除死刑的趨勢日益明顯。在1980年代,拉丁美洲的民主化浪潮加速了廢除死刑的國家數量,近幾十年來,幾乎每個洲都出現了廢除死刑的改革浪潮。

根據聯合國和國際特赦組織等機構的數據,目前全球超過三分之二的國家已經廢除了死刑,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事實上。短短二十年間,已有超過五十個國家修改了法律,禁止死刑。具體而言,有些國家已經廢除了死刑。 108國家 這些國家已廢除所有罪行的死刑,7個國家僅廢除了普通法罪行的死刑(但保留了戰爭罪等特殊情況下的死刑),29個國家正式暫停執行死刑。總計有144個國家已全部或部分廢除死刑。

另一方面,約有55個國家和地區仍在實踐中執行死刑。 2017年,國際特赦組織記錄了993例死刑執行,這一數字低於2016年的1.032例和2015年的1.634例,但高於2014年的607例。不過要注意的是,這些數字並未包括在那些將死刑資訊視為機密的國家中可能發生的數千例死刑。 國家機密尤其是中國。

除中國以外,大多數死刑執行集中在少數國家。 2017年,已知死刑執行的約84%發生在伊朗、沙烏地阿拉伯、伊拉克和巴基斯坦。截至2019年底,至少有106個國家徹底廢除了死刑,另有142個國家在法律或實踐中禁止了死刑。同年,全球(不包括中國)官方記錄的死刑執行至少有657例,其中86%集中在四個國家: 沙烏地阿拉伯、埃及、伊拉克和伊朗.

2020年,國際特赦組織的年度報告再次指出,中國是全球執行死刑最多的國家,但由於缺乏透明度,確切數字無從得知。在有數據可查的國家中,伊朗記錄了246例死刑,埃及107例,伊拉克至少45例,沙烏地阿拉伯27例,美國17例。其他確認執行死刑的國家包括索馬利亞、葉門、印度和阿曼,而日本、巴基斯坦和白俄羅斯等國則沒有記錄到任何死刑,與前一年的情況不同。

2020年判處的死刑總數略低於1.477例,其中至少483例被執行(包括16名女性),比2019年下降了26%。國際特赦組織也承認這一點。 COVID-19大流行 這可能導致司法程序放緩,從而暫時減少死刑執行。

2020年,據報道有1000起死刑執行事件。 18國家比前一年減少了兩例。在一些保留死刑的國家,例如俄羅斯、韓國和阿爾及利亞,十多年來無人被執行死刑,因此這些國家被認為接近廢除死刑。在歐洲,沒有死刑執行的記錄,儘管白俄羅斯至少有四起死刑判決尚未執行,等待減刑或執行。

支持廢除核武、支持保留核武和支持暫停核武的國家

目前,各國可以根據與世界各國的關係分為幾類。 判死刑首先,是徹底廢除死刑的擁護者,他們廢除了任何類型犯罪和任何情況下的死刑。這些國家包括大多數歐洲國家、拉丁美洲的大部分地區、許多非洲國家以及大洋洲和亞洲的一些國家。

完全廢除奴隸制的國家包括(僅舉幾例):阿爾巴尼亞、德國、阿根廷、澳洲、奧地利、比利時、玻利維亞、加拿大、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克羅埃西亞、丹麥、厄瓜多、西班牙、法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義大利、墨西哥、挪威、荷蘭、波蘭、葡萄牙、英國和捷克共和國。 南非瑞典、瑞士、土耳其、烏克蘭、烏拉圭、委內瑞拉或吉布提,以及聖馬利諾、梵蒂岡或摩納哥等微型國家。

其次,有些國家僅對普通法犯罪廢除了該原則,這意味著它們保留在特殊情況下(通常與軍事犯罪或戰爭犯罪有關)適用該原則的可能性。例如[此處插入範例]等國家就屬於此類。 巴西、智利和以色列哈薩克、秘魯、薩爾瓦多或瓜地馬拉,這些國家的普遍做法是廢除奴隸制,但大門並沒有完全關閉。

第三層出現了所謂的 準廢奴主義者 還有一些國家其實廢除了死刑。前者(例如巴西、秘魯,以及某些時期的智利)名義上保留了死刑,用於諸如戰爭狀態等情況,但實際上已經很久沒有執行過死刑。後者則在法律中保留了死刑,但多年來甚至幾十年都沒有執行過死刑,這通常是因為官方暫停執行死刑,或者已經形成了不執行死刑的慣例;摩洛哥和俄羅斯就是這類國家的例子。

與此截然相反的是保留死刑的國家,它們仍然對罪犯判處死刑。有些國家,例如美國和日本,將死刑限制在極其嚴重的普通犯罪,通常是特別殘忍的謀殺。然而,其他一些保留死刑的國家則將更廣泛的罪行視為死刑,包括經濟犯罪、毒品走私以及其他被認為…的行為。 褻瀆神明、叛教或異端邪說甚至包括同性戀或通姦等性行為。

保留死刑派之間存在顯著差異。有些人至少在理論上接受某些國際標準:禁止法外處決、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上訴途徑、赦免的可能性、排除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或孕婦等。然而,有些人則任意適用死刑, 不提供任何保證的流程 以及政治性地使用懲罰;經常被提及的例子有伊朗、中國或阿富汗。

中國是絕對數量最多的國家 處決儘管具體數字屬於機密,被視為國家信息,但各種估計表明,每年處決的人數高達數千人,可能超過其他所有國家處決人數的總和。伊朗緊隨其後,僅在幾年內就記錄了數百起處決,其中許多是公開絞刑。

在美國,聯邦和一些州都實施死刑。德州執行的死刑數量佔很大比例:1976 年至 2006 年間,該州執行了約 370 例死刑;1976 年至 2021 年間,全國共執行了 [數字缺失] 例死刑。 1.532人其中22人因未成年時犯罪而被處死。新加坡有時被列為人均死刑執行率最高的國家,人口稀少,卻執行了數十次絞刑;而伊朗例如在2004年就記錄了159例死刑。

應受懲罰的罪行和執行方式

自19世紀以來,大多數國家都減少了可判處死刑的罪行清單。如今,在保留死刑的國家,死刑通常主要用於… 暴力犯罪 (謀殺、弒親,尤其是嚴重的殺人罪)。在戰爭時期,一些法典也將叛國罪、間諜罪、破壞罪或逃兵罪視為可判處死刑的行為。

在許多實行伊斯蘭教法的穆斯林占多數的國家,死刑適用於某些被視為嚴重罪行的行為。因此,在伊朗、沙烏地阿拉伯、葉門、茅利塔尼亞和索馬利亞,即使是私下進行的同性性行為也會被判死刑。在沙烏地阿拉伯、伊朗和阿富汗,通姦可導致死刑;而在阿富汗、伊朗、葉門、茅利塔尼亞、巴基斯坦、卡達、沙烏地阿拉伯和索馬利亞等國,死刑也被視為… 叛教也就是說,放棄伊斯蘭教。沙烏地阿拉伯也曾處決褻瀆神明或使​​用巫術的人。

縱觀歷史,人們曾使用過多種多樣的死刑方式,其中不乏極為殘忍的手段。這些方式包括火刑、絞刑、斬首、箭刑、石刑、槍決、從懸崖上扔下、丟給野獸、溺死、將牆體砸死、活埋、勒死、刺死、肢解、釘死在十字架上、毒死、強迫吞下熔化的鉛、被馬車碾壓、被大象踐踏等等。 電刑 或用長矛刺穿,等等。

從18世紀末開始,至少在公開場合,出現了一種尋求「更人道」方法以減少肉體痛苦的趨勢。法國引進了… 斷頭台 由於絞刑是一種速度快、痛苦少的處決方式,英國在 19 世紀初禁止了絞刑後用馬肢解的處決方式;西班牙也因其殘酷和可恥的性質,於 1832 年廢除了絞刑,並以絞刑代替。

在美國,電椅和毒氣室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被引入,作為絞刑的替代方案,理由是它們造成較少的痛苦。近年來, 注射死刑 它幾乎完全取代了這些刑罰方式,但眾多失敗案例使其所謂的「人道性」受到質疑,並引發了對實際造成的痛苦程度的強烈批評。在一些伊斯蘭國家,絞刑、用劍斬首、用倒塌的牆壁壓死死刑犯,甚至石刑仍然存在。

在中國,2000年代初期的資料顯示: 射擊 儘管注射死刑後來也變得越來越普遍,但注射死刑仍然是最常用的死刑執行方式。根據國際特赦組織統計,2019年全球記錄在案的死刑執行方式包括斬首、電刑、絞刑、注射死刑和槍決——這份清單表明,極其暴力和殘酷的死刑手段仍在繼續使用。

國際法及對死刑的限制

儘管國際法尚未在全球宣布死刑本身必然違反人權,但近幾十年來,一系列論點逐漸形成。 限制和保證 越來越嚴格的規定,以及鼓勵逐步廢除這些規定的具體方案。

1966年《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死刑僅適用於最嚴重的罪行,但前提是犯罪發生時法律已有相關規定,判決由有管轄權的終審法院作出,且所適用的法律不違反《防止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 1989年《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項任擇議定書》更進一步:它要求締約國承諾… 完全廢除 死刑。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在其 文章37該條約禁止對未滿18歲的個人所犯罪行判處死刑和終身監禁不得假釋。該條約已獲世界各國批准,聯合國促進和保護人權小組委員會也認為處決未成年人違反習慣國際法。儘管如此,自1990年以來,中國、剛果民主共和國、伊朗、奈及利亞、巴基斯坦、沙烏地阿拉伯、蘇丹、美國、也門等國以及索馬利亞部分地區適用伊斯蘭教法的伊斯蘭法庭均有處決未成年人的記錄。

在美洲人權領域,《美洲人權公約》第四條規定,在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死刑只能適用於最嚴重的罪行,且必須由主管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並依據該行為發生前已生效的法律。此外,死刑不得適用於法律未規定適用死刑的罪行,也不得適用於… 政治犯罪 或相關事宜。

在非洲大陸, 《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憲章》 它承認生命權,但並未明確提及死刑。然而,其他區域性文書則有相關規定:《非洲兒童權利與福利憲章》禁止對未成年人犯罪判處死刑,《馬普托議定書》(第4.2條)規定不得對孕婦或哺乳期婦女適用死刑。

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委員會已設立死刑問題專門工作小組並已批准 1999年和2008年的決議 該組織敦促各國暫停執行死刑,以期最終廢除死刑。 2010年,該組織建議起草《非洲人權憲章》附加議定書,以在非洲大陸廢除死刑。

就歐洲而言,該框架尤其具有說服力。 第6號議定書 自1983年生效的《歐洲人權公約》禁止在和平時期執行死刑。除俄羅斯和白俄羅斯外,所有歐洲委員會成員國均已批准公約。俄羅斯雖然在其立法中包含死刑條款,且未批准第六號議定書,但自加入歐洲委員會以來一直暫停執行死刑,其憲法法院於2010年6月裁定事實上廢除死刑。

El 第13號議定書 自2002年生效的《歐洲人權公約》更進一步,在任何情況下都禁止死刑,包括戰時。一些歐洲國家或歐洲委員會成員國,例如俄羅斯、白俄羅斯、亞美尼亞、法國、拉脫維亞、波蘭和西班牙,尚未批准該議定書,因此,從法律上講,它們沒有義務在戰爭或迫在眉睫的戰爭威脅下排除死刑。以西班牙為例,儘管其憲法提及了這種可能性,但2006年的一項改革明確禁止了死刑,即使在戰時也是如此。此外,西班牙也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項任擇議定書。

歐盟要求希望加入歐盟的國家必須徹底廢除死刑並批准《歐洲人權公約》(哥本哈根標準)。歐洲委員會也持相同立場,並已推動多個鄰國廢除死刑。此外,《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禁止死刑,並承認被判刑者有權適用憲章、公約和各國憲法中最有利的標準。因此,在實踐中, 歐洲不執行死刑。.

土耳其的案例表明,加入歐盟的前景如何能推動深刻的法律變革。自1984年最後一次執行死刑以來,土耳其實際上一直暫停執行死刑,並在2002年對其立法進行了改革。 和平時期廢除死刑2004年,該國修改憲法,在任何情況下都廢除了該制度。同年,該國簽署了《歐洲人權公約》第13號議定書。

歐洲委員會議會大會也向繼續執行死刑的觀察員國(例如美國和日本)施壓,警告如果它們不朝著廢除死刑的方向邁進,可能會失去觀察員地位。歐盟則更進一步,禁止了死刑。 引渡 將人們送往他們可能被判死刑的國家,除非有保證不會執行死刑。

最後,根據《羅馬規約》(2002年起生效)設立的國際刑事法院明確將死刑排除在其製裁範圍之外:最高刑罰是 無期徒刑這也適用於近幾十年來為審判南斯拉夫、盧安達、塞拉利昂或柬埔寨戰爭罪行而設立的特設法庭。

最新數據、國家類型和暫停措施

對近期統計數據的分析表明,雖然死刑執行總數正在減少,但死刑的執行往往違反人權。 國際法公開處決(如在伊朗)、處決未成年人、對精神殘疾人士定罪,以及對不涉及殺人的犯罪(如販毒、某些經濟犯罪、強姦、叛亂、間諜活動或所謂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使用死刑,均有記錄在案。

恩2020, 123 州 他們投票贊成聯合國大會關於在全球範圍內暫停執行死刑的決議,贊成票數量遠高於本世紀初。對國際特赦組織而言,這種日益增長的支持是邁向全球廢除死刑的重要一步。

在美國,內部格局非常複雜。截至2022年, 23個州中的50個 他們正式廢除了死刑,另有三州維持了暫緩執行死刑的政策。然而,自1976年最高法院解除20世紀70年代發布的暫緩執行令後恢復死刑以來,光是德州就執行了約1.500例死刑,佔記錄在案的死刑執行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

聯邦政府的決定 重新啟動執行程式 在唐納德·川普擔任總統期間,不到六個月的時間裡,死囚牢房裡執行了10次死刑,這在過去四十年裡是前所未有的,因為在此期間,聯邦層級僅執行過三次死刑。此外,死刑資訊中心的研究也凸顯了死刑執行中存在的嚴重種族偏見:自1976年以來,近300名黑人因殺害白人而被處決,而因謀殺黑人而被處決的白人僅有21人,儘管跨種族兇殺案的數量並沒有如此懸而未決。

世界其他地區,一些暫停執行死刑多年的國家在犯罪率或恐怖主義活動上升時期恢復了死刑。美國在1973年至1976年暫停執行死刑後,於1977年恢復執行;印度在暫停近十年後,於2004年再次執行死刑;斯里蘭卡宣布結束暫停執行死刑的政策,但尚未執行任何死刑。菲律賓在1987年廢除死刑後,於1993年重新引入死刑,但又於2006年再次廢除了死刑。

支持和反對死刑的論點

圍繞死刑的爭論主要圍繞著倫理、功利、法律和情感等面向。支持者認為,面對某些令人髮指的罪行,死刑是唯一真正正當的懲罰。 比例和公平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殘忍謀殺或強姦致死案件中,這一點尤其重要。從這個角度來看,逝去的生命是無法彌補的損失,因此只有罪犯的死刑才能最大程度地彌補這種傷害。

另一個常見的支持論點是嚇阻作用:有人認為,死刑的威脅比終身監禁或其他長期刑罰更能嚇阻潛在的犯罪者。人們相信,當社會大眾知道某種罪行會被判死刑,而死刑執行過程會被公開報道時,就能減少此類犯罪的發生。此外,在戰時,有人認為,被槍決的風險是防止逃兵、懦弱行為、背叛或破壞的唯一真正有效的懲罰手段,否則有些人寧願坐牢也不願在前線冒生命危險。

有時人們也會引用經濟方面的論點:將犯下重罪的人終身監禁,將為監獄系統帶來巨大的成本,最終也會轉嫁到納稅人身上。根據這種觀點,死刑比終身監禁「更便宜」;但廢除死刑的支持者對此提出異議,他們認為,由於需要大量的資源和保障措施,死刑審判通常耗時更長、成本更高。

另一方面,一些支持者認為,死刑並非純粹的復仇,而是報應性正義的體現:是對所造成傷害的相應反應。甚至有人認為,對某些受害者家屬而言,處決死刑犯能帶來某種程度的慰藉。 安慰或情感上的解脫 這是其他任何懲罰都無法達到的效果,使他們能夠開始重建生活。

針對這些論點,廢除死刑者提出了許多反駁。首先,他們指出,死刑意味著承認國家有權剝奪公民的生命,這背離了公共權力旨在保護個人生命和權利的根本原則。賦予國家殺人權力,即便披著合法的外衣,在道德上也使其與殺人者處於同一水平,即便國家援引了正當理由。 合法目的.

此外,死刑的不可逆轉性也得到了強調。任何司法系統都可能出現錯誤:調查不力、證據誤判、脅迫認罪、證人不可靠……死刑一旦執行便不得撤銷,這意味著人們必須接受總會有數量不明的無辜者被處決的事實。基於DNA證據的平反研究表明,超過五分之一被判處死刑後被證明無罪的人,曾被迫承認自己沒有犯下的罪行,而這些認罪往往是在壓力、恐懼或被迫談判的情況下進行的。

死刑的威懾效果也備受質疑。大多數兇殺案都發生在以下情況: 情感衝動在酒精或藥物的影響下,或在確信不會被抓獲的情況下,理性計算刑罰的意義就會喪失。大量針對有死刑和無死刑地區進行的比較研究並未發現確切證據顯示死刑比終身監禁或其他嚴厲刑罰更能降低犯罪率。因此,許多專家認為,真正能夠減少嚴重犯罪的是有效的社會預防措施、高效的警務、迅速的司法系統以及槍支管制這四項措施的結合。

一個尤其引人注目的論點是死刑可能助長犯罪。如果罪犯知道某些行為會被判死刑,他們可能會認為自己已經無所畏懼,從而決定殺害證人、警察或人質以逃脫懲罰。例如,如果強姦罪可判處死刑,犯罪者可能會認為,殺害受害者可以增加他們逃脫懲罰的可能性,而無需加重刑罰。這樣一來,死刑的威脅反而可能刺激更暴力的行為。

從人性層面來看,等待死刑執行所帶來的巨大心理痛苦尤其突出。死囚可能在極度焦慮、恐慌、憂鬱甚至自殺念頭的折磨下度過數年甚至數十年,這也會深深影響他們的家人和愛人。此外,沒有一種「乾淨俐落」的死刑方式:槍決、絞刑、勒死、石刑、斬首、電椅或註射死刑,這些死刑方式在許多情況下都未能一次成功執行,迫使執行程序重複進行,從而加劇了痛苦和恐懼。

廢除死刑論的另一個核心觀點是,死刑並不能讓任何人改過自新。在現代刑罰制度中,制裁的目的不僅在於懲罰和預防犯罪,也應在於… 重新整合 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給予罪犯彌補過錯、請求寬恕或彌補損害的機會。死刑扼殺了罪犯改過自新或進行補償的任何可能性。有人認為,在殺人案件中,完全的補償是不可能的;即便如此,在許多廢除死刑的國家,給予罪犯改過自新的機會仍然被視為至關重要的理念。

最後,死刑適用中存在的結構性歧視已被證實。經濟資源匱乏者、少數族裔、智力障礙者或教育程度低者被判死刑的可能性遠高於經濟資源豐富的人。 更好的法律辯護在陪審團審判或受到媒體強烈壓力的審判中,被告的危險性、外貌或案件的情感影響等主觀因素可能會左右判決結果,使得不可逆轉的製裁的實施更加令人擔憂。

在已開發的民主國家,除美國、日本和台灣等少數例外,死刑已不再適用。在許多此類國家,廢除死刑是一項政治決定,即便當時大多數民眾反對,但其依據是​​尊重人權,必須將其從法律體系中移除。多年來,在許多此類社會中,死刑已不再被視為合法選項,如今的討論焦點更集中在如何建立有效的刑罰制度上。 更公平、更有效率 無需訴諸死刑。

歷史演變、國際法發展、死刑執行統計數據以及倫理反思共同描繪出一幅圖景:越來越多的國家正在摒棄死刑,少數國家則堅定地維持死刑,而其他國家則在繼續暫停執行死刑和最終廢除死刑之間搖擺不定。有鑑於此, 出錯的風險儘管在執行過程中存在不平等現象,並且會對人類造成影響,但關於民主國家是否可以繼續以正義的名義殺戮的辯論仍然完全開放,並引發了關於我們對公正懲罰、集體安全和尊重人類生命的理解的令人不安的問題。